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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比缔约过失多赔偿什么

来源:法务网  2023-05-26 20:32:49

一、

违约比缔约过失多赔偿什么

违约比缔约过失多赔偿间接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


(资料图)

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履约费用、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一般不包括因此错失的机会等间接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原则上不能超出履行利益,在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情况下的,当事人所应获得的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不应超过有效且全部履行下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缔约过失责任也应遵循过失相抵原则。

二、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包括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包括如下: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三、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

找法网提醒您,缔约过失责任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

3.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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