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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是否担责?_每日资讯

来源:云南信息报  2023-04-12 17:37:15

在现实生活中


【资料图】

搭朋友车、让朋友搭车都是很常见的事

可是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

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

开车的人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界定是否属于好意同乘

何为“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

“好意同乘”的三个特性

1.无偿性。一方承担义务以对方承担给付义务为前提,称有偿行为,若无对待给付,则为无偿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对待给付。

2.非法律拘束性。搭乘者和供乘者无缔约的意思,没有承担给付义务的意愿或赋予对方给付请求权的意愿,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双方合意。根据当事人双方对同乘合意搭乘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好意同乘分为施惠者主动邀请型同乘和受惠者主动请求型同乘。如果是未经驾驶人同意而搭乘,就构成强行乘坐或者无偿偷坐,而不构成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

1.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就我国立法体系而言,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适用的一般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能随意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减少好心办坏事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够将情谊行为引导到健康运行的轨道,推动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关爱。

2.好意同乘构成减责事由。

如果是由于供乘者存在过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基于好意同乘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一是好意同乘构成减责事由,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鼓励人际友善,利他行为与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寻求平衡。二是减轻的是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至于对机动车车外人员或者财产赔偿责任的承担,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

3.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好意同乘中,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驾驶员的控制范围之内,驾驶员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如果驾驶员应当采取措施而没有采取,或者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格、有不得驾驶车辆的情况,这些情况下,即使构成好意同乘,驾驶员也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来源:寻甸公安

信息: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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